DB11/T889.3-2014文物建筑修繕工程操作規程第3部分:油作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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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部分規定了文物建筑修繕工程中油作操作的基本要求,以及地仗、油飾、飾金、燙蠟、匾額、粉刷工程等的材料、工具、作業條件、操作工藝、質量檢驗和成品保護等要求。本部分適用于北京地區明清官式作法的下列建筑的修繕施工:a)被各級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、構筑物;b)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,但被區、縣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、構筑物;c)尚未列為不可移動文物,但經各級政府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物、構筑物;d)尚未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筑,但確有保護價值的建筑;其他符合或部分符合官式作法的建筑可參照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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